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突破全国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需求。《意见》明确: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对于特殊因素需要增加教师的,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师总量的5%掌握。 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管理责任,《意见》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进行了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意见》明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纳入实名制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学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配套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在编制核定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或超编配备人员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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