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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制发程序
发布时间:2011-06-13 09: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部门网站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办机关公文处理,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以下程序。

一、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二)办内设机构不对外正式行文。如与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的,可以信函形式行文。按照谁拟稿、谁送签、谁分发的原则,由拟稿科局具体负责公文制发各个环节,综合科负责统一管理指导。

(三)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请示、报告工作,必须以正式公文报送。报市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市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市委、市政府”;报市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市委,主送单位应写“市政府并报市委”。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意见”适用于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转发。请示事项不得以“意见”上报。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以办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市编办一般不向下一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

(六)对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经办领导批准,可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

(七)本办主办的联合行文,一般先由办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会办单位依次会签。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

二、发文字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办发文字号有“威编”、“威编办”、“威编办发”、“威编办字”、“威编办请字”、“威编办函”、“威编办计函”、“威编办人”、“威编办机关党”等。具体适用范围是:

(一)“威编”,适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向上级编委、编办报告、请示重要工作,发布重要政策规定,部署重要工作,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区(开发区)编委的重大请示事项。

(二)“威编办”,适用于向省编办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报告工作,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区(开发区)编办的请示事项。

(三)“威编办发”,适用于传达贯彻上级编办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的决定、指示,发布政策规定,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通知重要事项等。属普发范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威编办字”,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报告某项具体工作完成或处理情况,与各部门(单位)、各市区(开发区)询问、答复问题。

(五)“威编办请字”,适用于上报上级的请示。

(六)“威编办函”,适用于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省编办各处局(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事项。

(七)“威编办计函”,适用于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编制内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使用编制招聘工作人员等事项。

(八)“威编办人”,适用于办机关的人事和干部任免事项。

(九)“威编办机关党”,适用于办机关党支部报市直机关工委的请示、报告类文件,部署党内工作。

(十)市编委主任会议纪要、编办主任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纪要,只编“年份”和“序号”,不编机关代字。

三、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印制、盖章、封发、归档等环节。

(一)拟稿。办机关文稿由主办科局、单位起草,进行文字和政策把关,并实行负责人签字制度。

(二)审核。公文送办领导签发前,应当由综合科审核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三)签发。以市编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主任审签后,送市编委主任、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委员签发。以市编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经综合科核稿后,由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编号。以市编委、市编办名义制发的各类文电,均由综合科统一编排发文字号。

(五)印制。文件的缮印、校对、装订,一般由拟稿科局、单位负责。印数较多的文件,经综合科批准,可委托机关印刷所印刷。

(六)盖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

(七)封发。印制文件由承办科局、单位负责封发。机密文件封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归档。印制的正式公文必须归档。承办科局、单位应于文件印发后一周内将文件(3份)、拟文底稿及电子版文稿交综合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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