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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13 09: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部门网站 字号:[ ]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为推进各项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办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由综合科统一协调管理。

三、机构编制新闻宣传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突出政策解读和成果宣传的同时,坚持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四、加强对外信息发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对机构编制工作予以报道。探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由办领导、新闻发言人或委托的科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法规政策等工作对外发布信息。各科局、单位需通过邀请记者或通过发布会形式发布信息时,应事先将待发布信息内容、要求、拟邀请的新闻单位名单和相关稿件送综合科审核,经办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程序。凡涉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改革情况的宣传,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单位采访,需事先征求综合科意见,对外提供的新闻宣传稿需经综合科审核,必要时报办领导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必要时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对一般事务性、业务性工作及一些现场活动,有关科局、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宣传报道,并对宣传内容、报道形式和宣传效果负责。

六、各科局、单位要增强新闻宣传意识,积极提供宣传稿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努力推动办机关信息公开和各项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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