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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25 09: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政府 字号:[ ]

(室字〔2008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厅字〔200711号),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法制观念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快推进行政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加强,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目前在有的地方、有些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自觉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机构编制违法行为,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经费渠道变更等事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问题,未经机构编制审查并提出意见,党委、政府不予列入会议议题,党政、政府领导不签批具体意见。各级各部门拟订政策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起草领导讲话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利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权力,以及通过考核、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业务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三、严格机构设置管理,确保机构数量不再扩大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设置调整机构,不得越权自行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7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鲁厅字〔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各市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和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一律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权限审批。当前,各级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再增设行政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职能调整和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和单位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事业单位,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除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各级党委、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有关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议事协调机构不单高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对目前已设立的种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要认真进行清理,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

四、加强编制管理,从严从紧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增长

各级各部门使用的行政编制是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行政编制总额分级核定的。各级党委、政府不得在上级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编制。要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行政编制只能用于行政机构,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混用、挤占或者挪用,彻底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必须在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进行。不同层级之间的行政编制不得自行调整使用。

要切实加强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革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人员编制增长。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要从严控制,确需增加编制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总量内的余缺调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乡镇综合改革的要求,抓紧推进镇级机构改革,整合机构,压缩人员,确保镇级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五、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在核定的限额内配备领导干部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领导职数和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违反规定设置领导职数的职位设置不规范的,要予以纠正;对没有核定领导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标准抓紧核定。领导职数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因职能调整等因素,确需对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领导职数。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编制、超职数配备。目前已经超配的,也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今后,部门和单位要配备中层领导干部,要事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职位设置情况和领导职数限额。

六、切实把住人员“入口”,严禁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进人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把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关,严格执行“准调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包括调任人员、面向社会招考人员、接收高层次人才、接收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和选调生)、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等,都要经机构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开具“准调卡”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满编、超编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新增人员。各级机关进人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未按公务员录用程序进入机关和从企事业单位临时借调的人员,必须予以清退。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应首先从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调剂,无法调剂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满编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经费属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七、完善管理措施,建立起配套有效的控制约束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和发放津补贴,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财政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帐户。

(二)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坚持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适应。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部门本单位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积极探索机构编制管理考核和评估机制。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三)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应当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政府的议事机构,要健全和完善编制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坚持机构编制问题的集体决策,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机构编制部门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党委、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职能机构。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其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建设,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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