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威海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部署,市职能办、编办、法制办组织编制了《威海市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向社会公开目录。2017年5月31日前,目录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目录,并认真开展后续对接工作。目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应办事指南和流程图等,不再收取已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 二、继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各类证明材料或盖章材料。凡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证明材料。凡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凡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以在部门、单位之间及其内部流转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空挡。 三、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衔接落实,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扎实推进网上咨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最大限度减少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威海市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威海市推进政府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威海市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序号 | 关联事项或材料用途 | 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名称 | 使用单位 | 处理方式 | 1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 | 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验资报告 | 市国家保密局 | 不再提供 | 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 | 不再提供 | 2 | 困难职工就业创业帮扶 | 身份证复印件 | 市总工会 | 不再提供 | 3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市发展改革委 | 不再提供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不再提供 | 4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市发展改革委 | 不再提供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不再提供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认定 |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 市教育局 | 不再提供 | 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市民政局 | 不再提供 | 7 | 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省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许可 |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市民政局 | 不再提供 | 8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减少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不再提供 |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增加表 | 不再提供 | 9 | 企业吸纳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增加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不再提供 | 10 | 养老缴费历史和个人账户维护服务 |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不再提供 |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 不再提供 | 11 | 人事代理服务 | 托管证丢失证明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不再提供 | 1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选址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再提供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或范围图 | 不再提供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不再提供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不再提供 | 13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再提供 | 14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注册资金证明 | 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不再提供 | 15 |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许可初审 | 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 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不再提供 | 16 |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初审 | 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 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不再提供 | 17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学历证书 | 市卫生计生委 | 不再提供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不再提供 |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 不再提供 | 18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证件遗失声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不再提供 | 1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不再提供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再提供 | 20 |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 独生子女证丢失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不再提供 | 21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保障 | 流动人口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不再提供,可通过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 22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证明 | 市工商局 | 可选择业主委员会、相关利害人或居委会任意一种方式出具 | 2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24 | 制造(非重点管理范围内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2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焊接项目)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不再提供 | 2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27 | 计量认证(省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不再提供 | 28 | 气瓶充装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29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含食品相关产品,国家发证)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受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2 | 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的受理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3 |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的受理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4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受理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5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受理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市质监局 | 不再提供 | 37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审核)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 市安监局 | 不再提供 | 38 |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初审转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 市安监局 | 不再提供 | 39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企业申请报告 | 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 | 不再提供 | 40 | 对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 身份证复印件 | 市法制办 | 不再提供 | 41 | 以市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 | 身份证复印件 | 市法制办 | 不再提供 | 42 | 从事口岸仓储、熏蒸、外轮供应等业务的核准 | 验资证明 | 市口岸办 | 不再提供 | 43 | 提取住房公积金 | 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提供 | 44 |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 | 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诊断证明 | 市残联 | 不再提供 | 听障儿童听力检测报告和助听效果评估 | 不再提供 |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申请表 | 不再提供 | 45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立项证明文件 | 市地震局 | 不再提供 | 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布置图 | 不再提供 | 46 | 应聘、就业等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 | 村(居)委会不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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