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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政策规定摘要
发布时间:2018-06-14 10: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编办 字号:[ ]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2.《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6.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厅字〔2007〕11号):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四、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8.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11〕22号文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鲁厅字〔2012〕13号):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和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9.《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第18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第16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6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6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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