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申报编制使用计划的请示文件,有主管部门的,以主管部门名义提交。提交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编制计划科审核请示文件。对审核通过的请示文件,编制计划科负责汇总、提报市委编办事务会会议。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请示文件,编制计划科负责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反馈申请单位。 (三)决定。经市委编办事务会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确定申报单位的编制使用计划。 (四)告知。根据市委编办事务会会议的研究结果,对准予使用编制计划的申报单位,市编办将准予使用编制计划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批复给申报单位;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