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充分的,与举报人沟通,请其补充证据或线索,经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办理 属于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和下级管理权限内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举报事项,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自行办理。 属于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转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属于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举报事项,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交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三)办结 举报事项自确定承办单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故需要延长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因情况特别重大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可再行延长。 (四)情况分析 及时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和举报件的案例研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